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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9

【政策】创业补贴,加紧啦!

2017年杨浦区创业扶持政策

☆开办费用补贴

补贴对象:
2017年当年在本区注册的创业组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2017年当年录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开办费补贴与创业启动资金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补贴标准:一次性5000元。(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请)

申请截止日期:2018年3月。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都要复印)
2、创业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交纳社保费凭证原件
4、创业组织公章和银行账号三排章
5、《创业组织开办费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6、《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受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向创业组织注册经营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创业部门提出申请,区开业及区就促中心审核。(咨询电话:65500285、65500347)。

 

☆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补贴对象:
在杨浦区注册经营36个月内且符合享受市房租补贴的创业组织。
【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类创业组织,租赁合法、独立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转租行为,法定代表人为劳动年龄段。】

补贴标准:
根据创业组织当年从业人员人均房租金额及从业人员中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人数确定,年度人均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补贴额度以创业组织注册地实际发生租金为限。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的三年。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都要复印)
2、非本市户籍的提供《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副本原件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4、创业组织经营场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5、租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6、房租发票原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7、从业人员名册
8、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9、创业组织公章和银行账号三排章。

受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向创业组织注册经营所在地的街道(镇)事务受理中心的创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开业及就促中心审核。(咨询电话:65500285、65500347)。

 

☆2017年创业带动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对象:
2017当年度在本区注册经营的创业组织(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类),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35周岁以下的青年大学生,录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补贴标准:
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每个创业组织每个自然年度内市、区青年大学生初创期社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补贴及受理期限: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受理期限:创业组织应在组织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成功后最长不超过创业组织注册之日起42个月内完成后续申请。

申请材料: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都要复印)
2 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非本市户籍的提供《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创业组织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 申请补贴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 创业组织公章
7 创业组织社会保险缴纳账号(包括开户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
8 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书
9 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受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向创业组织注册经营所在地的街道(镇)事务受理中心的创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开业及就促中心审核。(咨询电话:65500285、65500347)。

 

☆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创业前贷款)
(一)本市高校毕业的35周岁及以下非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在沪创办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应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提供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二)本市高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含毕业学年学生和非毕业学年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在沪创办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需提供政策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高校相关部门出具的推荐材料。
(三)尚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本市网络商户创业者,向户籍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前担保贷款的,除需提供政策规定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信息、3个月及以上的经营状况及所在网络平台信誉评估状况等证明材料。
(四)本市网络商户创业者获得创业前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间成功开办创业 组织或办理自主创业登记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全额利息补贴。

二、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
(一)申请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的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在本市获得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
3、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5、小额贷款用于创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6、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二)利息补贴的金额根据创业组织贷款期间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情况确定,每人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2000元,用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每满1个月的贴息1个月。利息补贴的总额以贷款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为限。
(三)小额贷款利息补贴期限最长为一年。若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以距贷款期末的最后12个月作为利息补贴核算期。
(四)小额贷款在2015年12月14日之后到期并符合贴息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还清贷款本息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贷款所在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贷款受理方式: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向创业组织注册经营所在地的街道(镇)事务受理中心的开业指导窗口备案,区开业指导就业援助部受理。(咨询电话:65500285、65500347)

贷款贴息受理方式: 创业者按贷款期限还本付息后,三个月内至国定东路200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裙楼三楼“小额贷款/创业见习”窗口提出贴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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